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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怡青记者经北京发

近日,保监会修订了2001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日期截至2009年8月1日。

记者发现,相对于修订前后的《方法》,修订后的《方法》副本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修改后的《办法》细化了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印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的,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保监会《行政复议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与法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合伙公司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批准登记的公司为申请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公司参加行政复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

与第三方参加行政复议的问题相比,新修订的《办法》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的,可以作为第三方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直接通知上述人员作为第三方参加行政复议。

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统一属于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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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监会《行政复议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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