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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天( 10月25日)第四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 此次四审增加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使投保人更容易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目前存在异地就医难的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异地就医难报销医疗费,影响投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予以规范。

草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缴费至满15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2009年审议的三稿,一些学者指出目前的草案在划时代的变更空之间并不大。 但是,制度碎片化、统一缴费征收机制等问题有待于本次草案确定。 关于上述两个问题的确定和处理,这次社会各界对四稿的审议寄予很大的期望。

“碎片化”养老保险制度问题是指不同人适用不同的保障制度,以前的三稿对现行公务员、公务员法管理的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民工等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相应的规定。

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共同负责。 一个地方由税务机关征收,另一个地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但是,由于税务机构具备强有力的征收手段,许多省、区、市纷纷改为税务部门征收。 在现实操作中,存在两个征收机构,不仅影响制度整合,还存在收费不清晰的风险。

四审从25日下午开始接受小组审议,但根据相关报道,此次四审很有可能通过《社会保险法》。 10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发言人尹成基在接受财新记者提问时表示,该省正在积极协助,从新法公布到实施进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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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社会保险法四审启动 异地就医难有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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