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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银行卡条例》出台前的过渡性规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管办法》于昨日( 8月11日)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纳入银行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绩效考核不得单一与发卡量挂钩,不得泄露信用卡客户新闻,也不得向未成年人发卡。

《方法》大致强调了三点。 其一,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必须符合商业银行的快速发展战术,不能盲目地快速发展信用卡。 其二,《办法》处理发卡银行、应收银行、相关利益集团和持卡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的问题,平衡各项利益。 其三,商业银行对信用卡进行综合管理大体上是这样的。 激励机制不允许与发卡量挂钩,也不允许信用卡业务完全独立于银行内控和风险管理体制之外。

“信用卡新规征言:不得向未成年人发卡”

《办法》禁止向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没有稳定还款收入的人群发信用卡。 未成年人有担保返还者的情况也在发卡范围内。 银行需要收回未成年信用卡欠款的,必须征得其担保还款人的同意。

另外,为了加强对年轻人消费人群和学生顾客的保护,《办法》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第二还款来源的落实、充分告知、刷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人消费人群和学生顾客的保护。

在规范超额用卡服务方面,根据《办法》,发卡银行提供超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额费的行为必须事先经持卡人许可,并在取得许可前提供关于超额费收取形式和计算方法的通知,并向持卡人取消许可的权利 在理赔周期内只收取一次超重费,不得重复收取。

在催收管理方面,《办法》除确定催收管理规则外,还对不当催收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此外,《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为解决持卡人因特殊原因还款能力低下的情况做出创新安排,并允许商业银行与特定情况相比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保护有还款意愿的持卡人权益。

此外,《办法》规定除非信用卡受到持卡人的激活,否则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持卡人以书面等方式单独授权抵扣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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