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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余晓洁、林晖) 24日在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根据现行法第47条征收的土地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同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土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3倍

草案第47条第1款的确定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制定合法、公正、公开的基本严格的程序,并给予公平的补偿。”

“现行的征收补偿制度由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最重要的条款是第47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在做草案证明时表示:“分两个阶段,首先集中于第四十七条的撰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看,原47条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如土地位置、供求关系、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 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了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态势和各地不同情况。

根据草案,征收和安置农民集体土地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经过了1988年的第一次修改、1998年8月的全面修改、2004年8月的第三次修改。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推进和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征地补偿工作中征地手续不完善,法定补偿办法存在缺陷,标准低,且规定过度,被征地农民长期生活保障不足。 少数地方不时发生违法违规征地、强制侵占农民土地的现象,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宋大涵说。

宋大涵表示,改革征地制度遵循建设工业化城市化与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的关系,更突出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化健康快速发展三大大纲。 正确解决政府依法征地土地与农民参与权、话语权的关系,正确解决更严格约束政府征地行为的统一性和差异性关系,是法律明确土地征用补偿的根本,也是充分考虑地区差异的。

标题:“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地补偿删除30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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