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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在芜湖市区,购买普通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二手房政策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施行),进行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对收到的契税给予100%的补助。 购买新建自营商品的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70平方米以上的,财政部门再给予5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购买新建自营商品的住房在70平方米以下的,财政部门再给予15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安徽芜湖出台救市新政 免契税补贴买房”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的印制

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派驻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年2月1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我在这里给你们打印,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与

管理实务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更加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居住目标的实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公厅印发) 45号) ),结合我市实际,实施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业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我市“十二五”时期转型快速发展、富民强市的重要举措,也是立足产业快速发展、以产业新城建设推进新一轮城市化进程的现实需要。 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快速的发展观为指导,强化住房保障职责,加强政府组织反复推进市场化运作,统筹规划统一规划建设资金的采用,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住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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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目标。 各级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规划,加大事业推动力,“十二五”期间全市保障性住房1000万平方米,目标是“十二五”末我市保障性住房复盖率达到20%以上

(三)事业大致。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大体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营、统筹规划、阶段性实施、租赁合并、租赁互补结合、公开透明、动态监管”。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着力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要点快速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难家庭、新就业无住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国劳动者供给,以吸引合理的住房费用,满足住房难家庭的基本住房诉求,实现人力资源有序流动。

(五)全力推进产业新城建设。 产业新城依托产业、服务人员,按照“保障性住房优先快速发展、商品房开发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超前计划”,基本建成组团式、功能齐全的居住区。 根据《芜湖市产业新城选址方案》,各县区、开发分区年度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规划,重点为公共租赁住房。 推进保障性住房配置与集中新建结合在普通商品房、贫民区改造公寓项目中的做法,综合利用产业园区内及周边现有公共建设的配套和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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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优化户型设计。 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要求,以在小(/(/k0 ) /之间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诉求为目标,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要点建设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

(七)迅速实施棚户区改造。 板房区(危旧房屋)改造使政府组织逐一发挥招商作用,市场化运营,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新建小区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污水和垃圾解决等市政设施、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对棚户区(危险的旧房)进行完全改造,完善住房租赁制度,优化住房登记发放手续。

(八)深入推进农村危险住宅改造。 全面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危险住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意见》(芜政( 130号) ),结合村庄整治工作,通过政府补助、银行融资、社会捐赠、农民自筹等途径筹集农村危险住房改造资金。 进一步完善配套对象考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档案新闻管理等政策措施。 整合涉农项目,统一推进道路、供水、亮化、沼气、环境保护、厕所、卫生、文体等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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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一采用保障性住房

(九)统一房屋管理。 全面统一政府投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采用,制定保障性住房和轨道采用实施细则。 保障性住房来源由市宜居投资(集团)有限企业及其子企业统一经营管理,所在县区、开发区住房保障机构根据需要申请录用。

(十)统一租赁政策。 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适当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确保良性快速发展。 具体价格由市、县物价部门同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宜居投资(集团)有限企业等部门明确,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

(十一)实行租赁结合。 对进入保障性住房实物租赁的本市城镇户口低收入家庭,根据其家庭收入,适应不同家庭租赁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诉求,实施差别化租赁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另行规定。

(十二)切实推行租赁并售制度。 在优先保证住房难的家庭租赁权益的前提下,有保障的家庭提出购房申请的,经批准可以参照同类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出售保障性住房。 相关方法另行制定。

四、统一筹集建设资金

(十三)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积极努力中央投资补助和省补充资金代替奖金。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综合预算中安排5%以上的专项资金。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积极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 年以后,各宗提取土地,将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建设。 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安居住房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本级财政增量税费和规费应当统一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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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完善的融资机制。 发挥本市宜居投资(集团)有限企业投融资平台的作用,积极探索通过银行贷款、债券发行、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法筹资,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统筹采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资力度 积极努力成为公积金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最大限度地获得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融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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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优先保障用地供应

(十五)积极增加用地指标。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给规划,建立土地储备制度。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年规划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给总量的70%。 各县区、开发区要确保政府性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净地”的交付。 积极增加省政府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指标,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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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切实提高项目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十六)提高项目计划的设计质量。 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方案竞赛,优先选择规划设计方案。 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学、就医、出行等需求,优先将保障性住房配置在交通便利、设施完善、就业便利的产业新城。 重视节能省地环保型和绿色标志住宅的快速发展,宣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参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为保障性住房提供简单环保的基本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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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 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手续,规范招标行为,严格执行计划设计相关、建筑材料相关、施工监理相关、竣工验收相关,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在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推进质量保证、工期保证、安全保障、高质量创造活动,全面核查鉴定、示范房引导、第三方检测等制度,大力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防治,及时整改工程质量问题,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心完成 保修期内原施工单位不愿意或不能完成维修任务的,采用第三方维修制度,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市住宅城乡建设部门在保障性住宅建筑上设立永久标志板,实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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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配套建设经营用房。 保障性住房项目将适当提高公共设施和经营性住房的建设比例,增加困难群众的就业机会,收益将用于补充保障性住房融资、维护、管理等费用支出。

七、确保分配的客观公正

(十九)规范准入审查。 合理明确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标准、收入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申请、审批、公示、轮调、复核机制,实现随时受理、集中审批、季度发放补贴。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共同签署,并约定审查机构调查核实其家庭财产、银行存款和其他所有资产等情况。 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金融、住房公积金、人社、工商、税务和社区等机构新闻共享平台,及时更新数据,实时共享。 新就业的无住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国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的住房保障机构申请。 县开发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公司规模、用人总量、产业快速发展方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等因素,建立健全轮候、优先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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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完全退出机制。 领取实物补贴的城镇低收入、中等收入住房保障家庭、新就业人员、外国劳动者不符合条件的,按照合同约定退出保障性住房。 享受租赁补助的,应当立即停止补助; 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对骗取保障、恶意租赁、租赁的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以及违反租赁、出租、更换、转让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解决,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建立巡逻抽查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切实承担住房保障准入审查职责,严格追究责任。 推行租金“先收后补”的办法,为及时退出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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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加强租赁后的管理。 用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确定承租人、产权人、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大致由项目所在县区住房保障机构、街道、市可居住投资(集团)有限企业所属子企业健全分配和采用登记簿,实行新闻化管理 保障性租赁合同载明租赁租金的租金价格、租期、维修责任范围、违约责任和处罚等几个事项,探索专业化管理与住户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积极吸纳素质高、责任心强、热心公益的承租人参加物业管理,加强住户自我管理 物业服务的价款按照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等级或类别下限收取。 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县区、开发区相关管理机构、街道、社区和市宜居投资(集团)有限企业所属的子企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的采用情况,对违规采用的,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解决。 街道社区要加强舆论推进工作,让受保障人群照顾好地区,抓好保障性住房,在保障性住房小区中组成地区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纠纷调解组织,加强地区日常管理,争夺文明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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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二)落实实务责任。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由市政府承担总责任,落实县区政府落实好的机制。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审计监督管理、组织考核等工作的各县区、开发区全面执行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指定专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执行资金和工作经费,无时间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单位负责规划、年度规划、任务分解、日常管理和相关标准的制定; 快速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审核、地方债券申报和项目监管的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的筹措、聘用和监管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供应地、年度供应地计划的编制、用地指标的执行;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产业新城规划的审批、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的选择、规划条件的发放和规划的审批; 人民银行制定相关金融信用支持政策,协调落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属储蓄存款情况核查公安部门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属户籍和各种机动车状况核查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属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情况核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城市住房保障申请家属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工商部门负责核查住房保障申请家属工商营业状况税务部门负责核查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属纳税情况监察部门负责核查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 负责监督检查,对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照纪律追究责任,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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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确保项目如期竣工。 建立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到每年10月底提前规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当年项目如期完成

(二十四)严格审查奖惩。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目标任务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开发区目标责任的考核,严格追究责任,落实“一票否决”,对资金、土地、建设等政策未得到充分落实,建设进度缓慢的县区、开发区,根据情况进行协商和解释责任。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以往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上新政全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的印刷

关于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派驻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几点意见》已经于年2月1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付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几点意见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引导合理住房诉求,加快城镇化步伐,结合芜湖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

(一)全面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按照“保障性住房优先快速发展、合理布局商品房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前期规划”的大致情况,统筹规划、逐步实施,实现集团化快速发展,大力推进产业新城建设,“以产业新城为载体,公共租赁住房为第一形式,实现居住 在各产业新城纳入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项目,编制建设性详细规划,确定项目区划、规模、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大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开工。 年,全市完成公共租赁住房5万2000户,廉租住房0万9100户,竣工保障性住房0万8000户,棚户区改造0万8200户,农村危险住房改造0万23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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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按照增量、搞活库存、节约的要求,科学明确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划拨规模,在新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中,首先要预留保障性住房用地。 保障性住宅用地和中小规模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占住宅建设用地供给总量的70%以上。 全年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两年全年的实际供应量。

(三)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 通过多渠道筹集住房资源,逐步形成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贫民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并举的多层次、多行业住房保障体系。 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建设、资金统一、统一招聘、统一管理。 积极探索完善诚信保证、承诺、担保等制度,积极接受公众监督,严格准入退出机制,确保租赁流程公开透明,从而做到客观公正。 切实加强租赁后管理,严格租赁合同,切实落实管理主体。 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功能和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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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 保障性住房的复盖范围逐渐扩大到处理城镇等收入较低住房的困难家庭、新就业无住房的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国劳动者。

二、加强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年,市区新建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同比涨幅控制在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以内。

(六)营造贷款融资良好环境,鼓励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诉求,继续落实居民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利率优惠政策。 并且,各商业银行对违反我市房价管理目标、土地闲置、土地用途和性质改变、延长竣工时间、隐瞒舍不得卖等违法行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停止“黑名单”管理,停止向新开发项目贷款和延长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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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及时调整征收率。 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居委会向税务部门告发,进行公司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的要点检查。

(七)从年1月28日起,个人购买不满5年的住宅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对外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所购住宅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5年(含5年)以上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严格履行土地转让合同,确保开发项目按期开工、竣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必须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开发时间表约定,因开发公司关系未按合同开工,且未满3个月、未完成年度的开发量或预售条件的,一律按现房销售

对推迟开发的公司进行协商,对违规行为的公司给予相应处罚,并向媒体公开曝光。

(九)按时征收土地出让金。 开发公司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期间内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局、土地征收中心与该地块的某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一起负责清算缴纳。 因开发公司原因逾期未缴纳的,按照合同约定补缴滞纳金,对未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滞纳金的开发公司设立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账户,逾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从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账户中扣除。 (每次不低于预售资金额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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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立健全审查说明责任机制。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实行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宜居投资(集团)企业责任制; 对稳定住房价格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制,市住建委、监察局、国土局、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合同、评估、解释责任机制,加强对住房保障和住房价格稳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这些事业进行县区、相关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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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政府、相关开发区、市直部门不着力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从而影响社会快速发展和稳定的,追究责任。

三、建设节能省土地环保型住宅,保障市场比较有效地供给

(十一)合理调节土地供应规模。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明确房地产开发区的规划功能和用地强度。

(十二)依法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对符合住房征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加快住房征收工作进度,及时收回土地开采权,保证住房项目用地出让后按期开发投资建设。 新增商品住宅的土地供应均实行“净地”转让。

(十三)对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延缓征收建设行政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 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局、住房建设委员会等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期限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项目,其建设环节需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人防易建费、西 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线电视数字建设专项资金、燃气入户安装费用延期至商品房许可出让的合同约定时间表竣工的项目,后期项目上述费用连同前期延期缴纳的上述费用立即征收 此外,其他后续项目的上述费用一律在建设申报环节收取。 否则,停止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预售,或者停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加上相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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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鼓励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生态、节能、中小户型普通住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项目的,其建设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迟至初始登记时缴纳:

1、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总覆盖数的50%以上

2 .达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志”的住房

3、住宅小区均采用太阳能或地(水)源热泵;

4 .装修住宅占总复盖数的50%以上。

(十五)加快转让的土地开发进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合同开工日满1年未开工建设,或开工日起1年内开工面积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按闲置土地处置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2年以上未着手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吸引合理的住房诉求,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十六)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在芜湖市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宅(含二手房,二手房政策自该意见公布之日起施行),办理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对收取的契税给予100%的补助。 购买新建自营商品的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70平方米以上的,财政部门再给予5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购买新建自营商品的住房在70平方米以下的,财政部门再给予15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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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鼓励实用、专业的人才在芜湖就业创业。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以下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自营商品住宅并进行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对收取的契税给予100%的补助: 对购买新建自营商品的住宅,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再补贴。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劳动者以上职业资格)的购房者,财政部门按购房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持有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级技师资格)的购房者,根据财政部门购买的住房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 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根据购房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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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商品房,人均平均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凭《房屋全部权证》许可商品房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移。 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45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宅的,可以通过住房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办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移。

(十九)规范受补助房地产的转让。 市政府上一年度及享受本意见相关财政补助政策的普通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否则,归还所享受的财政契税补助和购买补助金。

(二十)规范购房补助、补贴政策的适用期限。 符合第十六、十七项条件的购房人购买的新建自营商品住房,应当反复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政策,并不得向住房产权登记部门备案。 其产权登记和财政补助、补助金的享受期限到年12月31日为止。

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购买的商品住宅,购买者选择按照芜菁政〔〕56号文件或本书的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政策。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产权登记和财政补助、补贴的截止日期延长至年12月31日。

商品房、直管公房、商品房拆迁安装、商品房拆迁安装、换房等交易类型,以及商品房购买、商品房募集、部分产权或部分赠与购买、部分继承以及同一户口簿内家庭成员之间的住房产权转让等交易行为,不享受本书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

(二十一)每人发挥住房公积金处理和职工住房改善的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

全市非公有制公司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因征收扩张率造成的住房公积金次级贷款,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加强服务管理,规范住房市场行为

(二十二)切实做好跟踪服务业。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协调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调服务指导小组实行定期调车制度,积极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协调处理开发建设中的供水、燃气供应、供电、消防、人民保卫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促进房地产项目早日开工、早期建设、早期采用,确保服务环境 市土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加强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 要督促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进行合同投资建设,增加市场供应量,改善市场供求关系,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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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规范收钱行为,创新考核制度。 规范收款科目,建立收款理解卡制度。建立集中办公、平行考核、缺席默认、限期考核制度,取消所有不必要的考核项目,建立一流的考核服务体制。

(二十四)完善的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 加强房地产领域快速发展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完善房地产统计、新闻分析和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早期预警预报机制。 此外,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公司信用档案、质量保证体系及信用缺失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开发规模化、企业品牌化快速发展。

(二十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商品房预售许可每次不少于2万平方米,形象进度达到预售条件开发公司不申报预售,以及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开发建设的项目一律在现房销售 推进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和二手房网络合同及交易资金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完善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定价、“一价清”和备案制度。 批准预售的商品住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安徽芜湖出台救市新政 免契税补贴买房”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管检查,依法查处炒作证券公司、督促房价哄抬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支付转让金、闲置土地、变更土地用途和性质、延长竣工时间、盘点、散布虚假新闻、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 对未支付转让金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暂停新增土地购买,各商业银行停止向新增开发项目贷款和延期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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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积极引导开发公司重视住宅质量的提高,加强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与环境组合的监管,让老百姓住在安心室、舒适室。

六、本意见的执行时间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由市住建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往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标题:“安徽芜湖出台救市新政 免契税补贴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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