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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夏冰郎振从上海、北京

对此次记者被通缉事件背后隐藏的法律相关问题,律师和专家进行了多方面的解读。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尽快立案查处”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在有瑕疵,必须修订。 ”

对于遂昌县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的说法,宋一欣律师表示:“浙江丽水市遂昌县警方的立案程序或许无误。

“作为证券市场监管者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尽快从调查阶段进入立案调查阶段,保护证人,尽快得出结论,触犯刑法的应当提起刑事诉讼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凯恩股份进行行政处罚,丧失权益的投资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宋一欣建议。

对此,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周泽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采访时表示,损害商业信用罪是故意犯罪,捏造虚假事实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用,损害他人商业信用。 报道是否属实,是事务机关必须首先查明的问题。 在报道不真实,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需要看报道者是否基于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的目的,明知报道来源不真实而进行报道,或者故意错误引用信息源。 否则,损害商业信用罪难以认定。 / BR// HR// BR// HR /信息法/ BR// HR// BR /宋一欣律师针对记者、举报人、证人等特殊主体 “信息报道的发表,不应该要求正确的一致,只要相对一致即可。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制定记者工作责任的司法解释。 此外,不要轻易使用《刑法》第221条。 有问题投诉,损害商业信用的,也可以鼓励民事诉讼,作为刑事诉讼的前置。 法庭审查后,确实是犯罪。 之后逮捕也不晚。 对此,我呼吁我国应尽快制定《信息法》。 ”

“专家:仇子明事情折射信息法制缺位”

知名情报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展江在《每日经济信息》采访中表示:“这是史无前例的,‘涉嫌损害企业商业信用’最适用于商业上的同行竞争对手,媒体 媒体报道错误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诉讼,清楚地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01条中。 ”

展江认为,仇明事件正好表明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媒体和记者的保护缺失,去年实施《信息记者证管理办法》是对记者和媒体的保护

展江告诉记者,“我们现在应该加快《信息法》的立法工作,刑法中也存在许多不利于信息舆论监督的条款。” / br// h// br// h// br// h// br// br// br// br// h /转载时,请联系“每日经济信息”报社。 未经《每日经济信息》报社授权,严禁转载和镜像,违者必须追究。 / br// h// br// h /联系电话号码: 021-60900099转688转/ br// h// br// h// h// h/h /的联系电话号码

标题:“专家:仇子明事情折射信息法制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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