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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吴文坤在北京

“行业委员会成立前免收物业费,你认为可信吗? ”这几天,这样的话题成为了各大园区论坛的话题焦点。

近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新《办法》首次提出了前期物业、质量价格一致、业主决定平台等新概念,对行业委员会启动、更换、物业更换交接等难题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但是根据《每日经济信息》,很多人讨论的“业主会议成立前,开发商需要支付物业费”在《办法》中没有提到。 一位律师还认为,这种观点是误读。 参与制定

的有关人士表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正试图通过《办法》确定开发商负有越来越多的责任,但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商是否支付物业费,细则如何明确?

或压制业委员会成立意愿

《办法》发布后,有媒体引用“北京新的物业管理办法要求开发商支付前期物业费”的标题报道相关内容 期间为“今年10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或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后3个月以内”。

上述表述很快引起了社会的话题。

记者昨天获悉,业主现在基本上形成了三种心理状态。 对业主委员会已经在的小区来说,越来越羡慕了。 在10月之前入住但没有形成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居民对新政持怀疑态度的新政雇主越来越多。 “让开发商承担前期投资现实吗?”

“在物业管理方面,这种方法向前迈进了一步。 ’北京百子湾家业委员会主任陈凤山昨天表示,这一步非常惊险,很可能会削弱业主筹备委员会的动力。 陈凤山认为,今后开发商支付物业费,这么多热情的业主不容易支持业委会。 想要开始业主筹备大会的热心业主,很多人认为他“有病”。

开发者很难同意购买

的产品。 另外,从开发商的角度来看,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三个月内,小区物业费将由开发商支付,更难获得批准。

按照每平方米每月2元的不动产费计算,在住宅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的小区,开发商必须每月拿出10万元,业主大会筹备期为3个月,开发商必须向购房者支付30万元的不动产费

《办法》规定,只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业主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时,才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如果开发商因为市场状况不好,没有完成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的销售,会怎么样? ’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认为,长时间承担前期物业费对开发商也不合理。

而且这些人还怀疑,在开发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减少前期的房地产费支出,要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以自己的私人组织5%的业主。 “开发者干掉前5%的业主,反而不是民主主义。 ”

坊间误读

“这是一个严重的误读。 ”北京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志昨天在一个房地产论坛上发表文章,对此提出质疑。 在《每日经济信息》的采访中,他说,媒体根据需要只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的责任,而将开发商定义为承担前期费用,这是误读。

记者仔细阅读《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后,未发现开发商支付前期物业费的确定规定,但在第8条规定中,“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出售房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

王云志认为,《办法》中规定,前期物业服务的本质已经由以前的物业企业向业主负责,开发商向业主负责。 但是,除了开发商需要承担前期物业服务的责任外,《办法》只是确定开发商有义务积极督促业主会议的成立,并向当地管理部门报告必要的资料。 “如果开发商不履行这个义务,有可能会被要求支付前期的不动产费。 ”

“开发商缴前期物业费?北京新规或被误读”

北京市贝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连艳,是参加《办法》草案讨论的小组成员之一。 昨天,她也就“《办法》规定开发商支付前期物业费”确定理解有偏差,“目前至少法规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复印件”。

“但是,开发商对支付先行事业费是否有一点构想,要看细则。 ”据悉,北京市有关部门将陆续发布36项细则和示范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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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开发商缴前期物业费?北京新规或被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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