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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记者严翠从深圳

发行了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健力宝)最后一只被称为“救命稻草”的5100万股中国平安( 601318,sh )股,可能真的起到了救命的作用,因此,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明

12月29日,《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从健力宝方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对健力宝发起裕兴科技( 08005,hk )旗下的北京金裕兴企业(以下简称金裕兴) ’健力宝代理律师张志忠告诉记者。

2008年12月23日,广东高院以收购金裕兴及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为由,驳回广东健力宝提出的收购无效的诉讼请求,未受理此案。

2009年3月,健力宝不服该判决,向最高院控告金裕兴及其领导人祝维沙,祝维沙及其企业金裕兴非法转让获得的5100万股平安股,即深圳市江南实业快速发展企业10.435%。

审判过程经过曲折

2009年7月,最高院对这一股权案件首次开庭。 开庭当天,健力宝向最高院提交了8份证据,裕兴科技反驳了证据。

第一次开庭时,健力宝再次补充了两个证据,5100万股平安股股权转让协议有三个版本,协议公证日早于签订日及相关的四个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等证据,并提出了当时的健力宝。 裕兴科技方面也没有补充证据。

12月29日,中国平安收盘价为52.34元,据此计算,健力宝与裕兴科技之间打官司的5100万股市值达到26.69亿元。 去年12月23日,广东省高院宣判时,市值仅为十几亿美元。

2004年,张海与祝维沙签署协议,承诺将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持有的江南实业10.435%的股权转让给金裕兴企业,转让价2.17亿元。 由于江南实业是中国平安的股东,江南实业10.435%的股份将对应5100万股中国平安。

据说张海当时使用公款还私人债券。 2002年,张海收购健力宝股份时,以私人名义向裕兴科技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1亿5800万元短期资本,因为这笔资金已经转为企业注册资金。

健力宝方面认为张海与祝维沙之间的转让协议无效。 为此,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裕兴科技返还健力宝集团5100万股平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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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高院裁定健力宝近27亿元平安股权案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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