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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位记者喻春来姜艳艳在北京、成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的报纸判决中,为陈同海事件画上了句号。 这个事件也曾经是“十七大”以来中纪委调查的大事件中的重要事件之一。

从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会长到死刑犯,陈同海经历了巨大的人生角色转换和反差。 但所有这一切都证明,作为国家公务员的陈同海图谋私利,触犯法律后,必然受到惩罚。

受贿额约2亿元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石化集团企业原总经理陈同海一案,并以受贿罪判处陈同海死刑。

受贿额约2亿元,但法院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同时认罪态度良好,因检举他人犯罪线索,从轻判处死缓。 据说在审判中,陈同海就犯罪行为的全部承认,进行了解体和思考。 由此评价为陈同海上诉的可能性比较低。

昨天,陈同海的辩护人之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对《每日经济信息》表示:“是否上诉还不明确,取决于陈同海的个人想法。” 对于事件的具体细节等,高子程表示“无可奉告”。

经法院审理,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企业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会长、董事长职务的便利,在公司经营、土地转让、承包工程等方面造福他人,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事件后,陈同海将赃物全部退还。 北京二中院认为,陈同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造福他人,收受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有情况是,对比陈同海的犯罪额稍小的受贿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并很快被执行。 北京二中院有关官员表示,对陈同海判处死缓并不意味着对其掉以轻心,受贿额是考虑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重要因素。 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罪应判处死刑。 但是,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说明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所有受贿事实,因此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受贿近2亿被判死缓 中石化前总经理陈同海俯首认罪”

这体现了法院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惩罚,同样体现了我国宽泛而严格的基本刑事政策。

迄今为止,有一点情况是,少于陈同海犯罪额的受贿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例如,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都是因为这些受贿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也有不认罪、受贿、受贿行为后果极为严重等较重处罚情节。

根据《每日经济信息》,判决中认定,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从他人处收受钱财共计1.9573亿元多人,被告方表示疑义,数字不多,对目前的判决结果也表示满意, 但是,在法院的判决中,陈同海说,正是因为已经退还了所有赃物,建立了其他功绩,才受到了“从轻处罚”。

“一个月要花120万美元”

陈同海现在61岁。 1986年12月至1991年6月曾任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1991年6月至1992年2月,就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 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就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 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担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陈同海离开中国石化系统两年多了,很多人的印象渐渐淡薄。 》中石化内部人士昨天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采访时是这样说的。

但实际上陈同海有中石化系统的历史11年。 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他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企业副总经理;2003年3月起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企业总经理。 2000年2月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分别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会长、董事长。

就昨天的审判,上述内部人士淡淡地表示:“事件已经结束。 国家也有定论。 没有必要评价”。 据了解,

烟瘾严重的陈同海中石化作风一贯讲究,因个人独断而闻名。 一家企业曾会见陈同海,仅40分钟就同意出资2亿元。

但是,利用职务谋利益的另一面,却显示出“节俭”。 他上任以来,中石化员工收入一直处于垄断领域的低水平,低于中石化石油、中海油。 中石化管理干部不必要的车辆支出也大幅削减。

并且,中石化2006年的销售额、其他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

2007年6月22日下午,陈同海在中石化开会时被突然带走。 当天,他辞去了在中石化的所有职务,被“双规”。

经过多年的立案调查,陈同海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收钱、为情妇巨额非法牟利; 生活腐败等一系列违法问题浮出水面。 据说他“一个月花120万美元,平均一天花4万美元”。

2008年1月,陈同海受到党籍处分,被开除公职; 将其犯罪嫌疑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记者指出,

为了反腐需要加大执行力度

近年来,国有企业高管和政府官员腐败事件时有发生,王怀忠、郑 人们应该再次敲响警钟! 目前,我国国有公司中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一把手”每个人的大现象依然存在,但如何才能有效遏制国有企业高管的腐败行为?

“当前国有公司的产权变更不能代替国有公司内部的严格管理。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国有资产研究中心主任高梁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采访时表示,“目前,不能只调整国有公司的结构,反腐败制度和体系也不完善,关键是这些制度在条文和篇幅上较多,需要提高执行力。”

北京市二中院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要积极推进国有公司改革进程,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结合起来,从根本上和制度上防止腐败。 另一方面,要健全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据统计,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我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4.3万件,处置15.1万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4960人(被移送司法机关801人) 其中包括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案、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案、原洛阳市委书记孙善武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孙瑜案等大案的重要案。 记者喻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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