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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严翠今年1月初对当时时价总额达到14亿元左右的5100万股平安股事件的一审结果,广东健力宝集团(以下简称健力宝)进行了“无门追讨”,被业界称为“失去了最后的救命稻草”。 但是,《每日经济信息》昨天获悉,与上述判决相比,健力宝再次向裕兴科技( 08005,hk )祝维沙提起诉讼,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健力宝方面表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明确,适用法律错误,至少有三个疑点。 疑点5100万股没有支付对价。 2002年,张海收购健力宝股份时,以私人名义向裕兴科技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维沙借了1.58亿元的短期资本。 但是,截至2004年,祝维沙只回收了9600万元,剩下的6200万元没有回收。 2004年,张海将健康产业的5100万股平安股转让给了以祝维沙名义的金裕兴企业。 据说张海当时用公款还个人的债。 健力宝认为,当时张海投入健力宝集团的资产已经变为出资资本,按照规定出资资本无法收回,但祝维沙通过持有5100万股平安股相当于收回了张海当时的出资资本,并未实际支付健康产业转让平安股的对价 疑点2 :所有权的性质是谁? 据悉,5100万股平安股交易双方为健康产业和金裕兴,双方均由祝维沙控制。 健力宝认为,这只平安股当时只委托旗下的子公司江南实业进行管理,但属于健力宝集团的资产。 张海未经集团同意将该股交给金裕兴,但实际上张海没有这个权力。 在这平安股中,佛山三水公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企业占8.87%的股份,转让时该企业董事谭超完全不知情。 疑点三:在该案一审中,健力宝共提供了70多份证据,但庭审中提到的证据不到10份。 健力宝认为有很多未被采用的证据,但对事件有重要影响。 健力宝集团代理律师张志中表示,目前,此案已由高级人民法院立案。 他认为一审判决回避了事件的本质。 也就是说,祝维沙收购健力宝集团实际上是“空”手套白狼。 另外,从张海刑事案件的认定来看,祝维沙和张海的性质是一样的。 张海实际上犯了挪用公款罪,但祝维沙当时刑事侦查时表示他代表企业持股。 无论祝维沙个体还是其代表企业都有股票,都不能持有这部分股票。 对于这次再次起诉,记者致电裕兴科技,在发布消息之前,裕兴科技尚未回复。 媒体转载、摘录刊登在本报上的作品时,请注明“每日经济信息”和来源于作者姓名。 每次预约打电话北京: 010-65072776上海: 021-61213899深圳: 0755-33203568成都: 028-86516389 028-86740011

标题:“健力宝再告祝维沙追讨5100万平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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