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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曦发往北京的

近日,银监会完成并正式公布了2004年发布的《银领域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 《办法》共分6章62条,从总则、市场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产品营销和后续服务、惩罚等方面规范了银领域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

降低对普通类的差别准入资格

《办法》第二章是市场准入管理,银监会规定了衍生品交易资格的分类和申请程序,以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为基础类(/BR/),

银监会创新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基础类准入资格低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取消了此前交易主管对5年交易经验的要求,另一个是取消了需要实时交易系统的要求。 “关于降低基础类准入资格,首先基础类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但是套期保值可以通过会计约束。 ”

凡依据2004年《办法》取得交易资格的机构,均可继续享有交易资格。 虽然不需要新申请资格,但相关机构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新的要求重新整理现有业务,新《办法》在交易系统、制度、人员、新业务考核、业务隔离等方面有新的要求。

截至目前,包括国有大型银行、部分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在内的70多家商业银行具备此资格。

3%风险指导性上限

《方法》第三章是风险管理的副本,在确定衍生品交易风险识别监测要求的同时,首次实施了风险指导性上限管理。 即要求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对交易范畴内衍生产品的业务规模进行上限管理。 也就是说,“银行领域金融机构从事非对冲工作

据上述银监会负责人介绍,3%的风险指导上限还是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 “对银行来说,信用仍然是首要业务,交易业务风险在3%以下,对其主要业务影响不大。 ”但该负责人表示,3%是指导性上限,在监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在0~3%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销售产品和后续服务

另外,为了规范衍生产品的营销行为,《办法》第四章增加了销售产品和后续服务的文案,更加确定了机构客户的适应性判断。 根据加强新闻披露和销售行为管理的

《办法》,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公平解决“购买者自负”和“销售者负责”的关系,承担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的义务,综合考虑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衍生产品

在营销和交易中,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必须首先选择基础性、简单性、具备价格评价能力的衍生产品。 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必须向顾客介绍衍生产品和公布风险,并以清晰、易懂、简洁的文案形式进行,并得到顾客的书面确认。

此外,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必须及时向顾客提供交易衍生产品的市场新闻,定期重新评估与顾客交易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并书面向顾客提供市场价格重新评估的结果。

“银监会对衍生产品的要求简单、实用、透明; 符合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诉求,符合实体经济、公司真正经营的需要。 ”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说。 转载时请联系《每日经济信息》报社。 未经《每日经济信息》报社授权,严禁转载和镜像,违者必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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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银监会推差别准入扩大衍生品交易参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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