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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通过曦印发了记者从北京下发的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领域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规范了银行领域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转让工作。

银监会要求金融机构慎重开展该业务,并首次提出了该业务开展应遵循的三个大致情况。 另外,《通知》要求资产转入源与借款源重新签订,规定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相关内容。

转让三大体

《通知》首次提出的由银领域金融机构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应遵守的三大体,即真实性大体、整体性大体和清洁转让大体。 具体是要求资产真实转移,转让的信用资产必须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和利息收入,要求资产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真实、完全转移。

为了实现资产的清洁转让,《通知》要求信用资产的转入方与信用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转让的信用资产有保证人的,转让人应当在转让信用资产前征求保证人的意见,经保证人同意后,可以转让; 担保人不同意的,转出方应当与借款人协商,更换担保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转让。 拟转让的信用资产有抵押权的,应当完成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将质押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的有效转移; 转入者应当行使贷款资产日常贷款后的管理职责。

“银监会规范信贷资产转让首提转让三大体上”

保持谨慎

《通知》要求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信用资产时保持谨慎,信用资产的转让方进行信用资产转移的尽职调查和转让前的内部信用批准,并通过罗

《通知》还规定,信用资产转出地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至转入地后,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该信用资产,转入地不作为自己的资产进行管理 贷款资产转让后,转出地和转入地的资本充足率、准备金率、大宗集中度、存款比率、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相应调整。

《通知》对信用资产转让的法律要求、会计核算、会计解决、贷款后的管理以及交易完成后的报告事项提出要求,规定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用资产,遵守信用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要求

历史沿革

信用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

[银行、信托投资企业、资产管理企业、财务企业等]之间,根据协议转让的约定进行的

美国专利金融分析师董翔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信贷资产转让对转让方来说,可以改善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调整贷款结构,增加收益渠道 对于转入方来说,有利于扩大客户群,有利于银行在相关专业行业确立竞争特征。

2009年下半年,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向城商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转让融资的现象明显增加。 可见,国有银行转让资产的目的是由于上半年大量放贷,限制了新融资规模,而股份制银行最受资本充足率制约。 商务、邮政储蓄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由于无法抢夺大型融资项目,充裕地投入大量资本金,成为第一大转入地。

我国于1998年7月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广东快速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转让银行贷款债权的协议。 这是国内首家信用资产转让业务。 2002年8月,民生银行获准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率先与锦江财务企业开展2亿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2003年7月,中国银监会批准光大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此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银行间逐渐展开。 转载时请联系《每日经济信息》报社。 未经《每日经济信息》报社授权,严禁转载和镜像,违者必须追究。

“银监会规范信贷资产转让首提转让三大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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