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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喻春从北京出发

日前,江苏省质检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苏质检院)解释称,回应和日出东方( 603366.sh )明确公告并未让黄鸣放弃。 昨天( 10月23日)黄鸣表示,根据此前( 10月16日)向国家相关部委提交的质疑材料,再次向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邮寄了涉嫌伪造实名证据的通报材料。 截至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与皇明企业取得联系,并开始就相关情况进行咨询。

“质检总局要求皇明企业单独上报质疑材料”

随后,《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多次拨打江苏质检院和日出东方董秘的电话,确认双方对黄鸣的实名举证是否属实,但在记者发出消息之前,上述双方均未接电话。

检查场所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10月18日,日出东方发布明确公告,企业早在年10月就开始检验热水器产品。 由于这可以在短时间内发行发放补助金所需的数百份报告,因此一些媒体上展示了检测时间为今年3月的型号检测报告的照片。 江苏省质检院也发布了《关于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情况的报告》。

最先向媒体公开的日出东方检测报告显示,江苏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 sjzwj-xs0726 )”的检测报告,其检测类别为“型号检测”,检测地点为“我院光华东街/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此,皇明技术总监张立峰表示:“该检测报告揭露了检测场所完全不符合法规要求。” 根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的规定,只有在注册认可的地方进行检查,才能得到认可。

在查询cnas网站时,江苏质检院注册了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的6个比较有效的检验地址。 溥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天目路18号; 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500号; 宝应县安宜工业园金源路; 溧阳市溥城镇大石山下垃圾解决厂内(国道104侧); 徐州市新城区产业园区。 日出东方注册有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一个比较有效的检测地址。

“质检总局要求皇明企业单独上报质疑材料”

张立峰认为,日出东方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和南京市光华东街5日距离300多公里,但检测的是同样的样品,4天内完成。 检测产品如何在空之间转换,不可能顺利完成所有型号的检测项目。

张立峰指出,除非江苏质检院将检测业务外包给日出东方企业,或者租赁日出东方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业务,否则这还是日出东方产品在日出东方的检测报告吗? 这在惠民工程申报文件中是不允许的。

此次惠民工程申报文件确定,型式检测报告和能效检测报告必须全部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黄鸣举证检查时间未达标

根据日出东方的检测报告,样品的到货日期为“年3月18日”,检测日期为“年3月25~年3月28日”,黄鸣也证实了这一点。

根据gb/t19141-中9.3.4条的规定,型式检测为所有项目的检测,除了该检测报告《备注》中记载的不适用的检测项目外,该样品还包括外观、储水箱、耐压、热性能、水质、电气安全、

张立峰表示,型式检测需要热性能1天、水质2天、空日晒2天共5天。 这不是防冻20小时、轮廓采光面积的测量、热水储箱蓄水量的称量等项目。

此前,记者采访的多家检测机构的专家表示:“以天气状况持续满足测试要求为前提,完善的型号检测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

黄鸣认为,在日出东方发行的报告书中已确定为型式检测报告书。 4天内出具了正式的型号检测报告,但这没有满足基于检测依据国标( gb/t19141-) )的时间周期要求,明显存在违规嫌疑。

另外,江苏省质检院在《关于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情况的报告》中表示,自行出具了379份能效检测报告和型号检测报告。 对此,黄鸣认为:“以江苏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的检查规模和能力,不可能达到如此庞大的检查量。”

据悉,黄鸣已将上述举证邮寄至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 皇明企业有关人士表示,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已经致电皇明企业,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以单独提交的方式,重新报告10月16日的质疑资料,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也表示收到了黄鸣10月16日提交的首批质疑资料。

随后,《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多次拨打江苏质检院和日出东方董秘的电话,要求证实黄鸣实名举证是否属实,但在记者发出消息之前,上述双方均未接电话。 因此,无法证实这些黄鸣所提交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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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质检总局要求皇明企业单独上报质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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