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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万敏从北京

原国开行副行长王收益受贿案中获得初步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月15日上午对王益元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表示,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作为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几位委托人谋取利益,索取对方款项共计1196万多元。 事件后的赃物都被追查出来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王收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受贿情节的,应当判处死刑。 王益如实说明了归案后最重要的犯罪事实,赃款全部被追缴,认罪悔改,因此判处死刑,但不得立即执行。 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王益一审判死缓暂未决策是否上诉”

据法院现场媒体报道,关于是否上诉,王益还需要考虑。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王益的受贿额为1196万元。 其中第一笔受贿额来自香港商人李涛。 李涛在湖南承接高速公路项目时,通过王益获得银行贷款,向王益捐赠538万元。 目前,李涛也被捕了。 贿赂的第二笔金额是,通过弟弟王磊为云南省一位名叫周某的商人融资,分12次直接向周某行贿630万元左右。 王益受贿的第三大金额是帮助河南王某为其他公司贷款,王益向此人要求30万元。

“王益一审判死缓暂未决策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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