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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宋怡青经北京

保监会向保险中介市场重拳。 为了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保监会昨天发布了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正如对保险企业的处罚有章可循,保监会还公布了《保险企业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这四项法规都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取缔保险中介违法行为[/BR/]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中介业务成为少数保险企业内部人员非法牟利的工具,保险费在中介环节大量流失,部分企业的经营价格, 《保险企业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保险企业开展中介业务应当遵循的各项要求,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首先确定保险企业要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另外,《办法》还对保险企业及其职工重新开展中介业务的群众禁止行为作出了确定的规定。 第一,教唆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好处,不得利用保险中介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回费用,通过保险中介,制止、侵占保险费等

“保监会四箭齐发重拳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保险企业及其员工通过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谋求集体和个人利益是中介市场混乱的首要原因。 因此,贯彻落实《办法》,有利于保险企业加强中介业务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保险企业经营效益,从源头入手,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中国社科院保险专家郭金龙向记者表示,此次《办法》将加大对保险中介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保险客户利益的保护。

提高保险中介准入门槛

截至2009年9月,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864家、保险经纪机构362家、保险公估机构280家。 为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保监会最新修订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督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三项规定),明确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

“保监会四箭齐发重拳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三项规定更加重视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确定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增加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条款,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同时,由中介机构取得资格证书, 三项规定还细化了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确定了法律责任。

并且,三项规定大大提高了保险中介的准入门槛。 其中,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涨幅最大,从50万元上升到1000万元。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分别从500万元、5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200万元。

条规定还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设立名为“保险销售”的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咨询工作。 一位保险公估业高管向记者表示,修改后的三项规定扩大了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空之间,带来了新的快速发展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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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要求更严格的

信息链接。 记者宋怡青经北京

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保险企业管理规定》

《规定》按照《保险法》提高了对保险企业股东的要求。 即保险企业股东必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变更出资额占保险企业资本总额的5%以上,须经保监会批准,此前规定的变更申报比例为10%。

《规定》对保险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规定,要求不仅要满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的要求,保险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也必须足够。

《规定》还加强了对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的内部管制和外部管制。 对保险企业频繁撤销分支机构或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地点的情况,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各项措施。 保险营销服务部也首次纳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序列进行了统一监管。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分公司的频繁撤销和营业场所的变更不仅不利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经营。 该《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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