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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锋记者

昨日据媒体报道,中国保险领域协会上周末向财产保险企业发布了《财产保险产品修订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修订车损保险条款。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变化是,汽车损失风险的定价方法从目前各企业普遍使用的新车购买价格(包括车辆购置税)变更为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明确。

保协相关人士昨天在记者采访中证实了上述信息,但该相关人士表示,目前的意见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如何实施还需要听取产险企业和保险专家的意见。 根据

,目前关于车损保险金额的明确方法有三种。 按新车购买价格、实际价值或实际价值协商。 金融企业无论是新车还是二手车,都普遍实行“新车购买价格”的方法。 据报道,在最新意见听取中,将汽车损失风险的定价确定为“以车辆的实际价值明确”或“以实际价值协商明确”。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买价格减去折旧额后的价格。 这意味着业主在第一年投保后,今后缴纳的保险费将根据车辆每年折旧后的价值而明确,保险费将在空之间明显降低。

“车损险定价方法谋变”

根据暂定制定的汽车损害保险新条款,“折旧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买价格×被保险汽车采用月数×月折旧率”。 被保险汽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到一个月的部分不计算折旧。 9辆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辆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额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汽车新车购买价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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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车损险定价方法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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