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162字,读完约5分钟

本来是互助的资金池,但性质逐渐异化。 在当前矛盾下,取消和保存公积金制度的争论不断,一些学者建议将各地公积金改组为“政策性住房银行”,发挥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那么,现行的公积金制度是不是应该被废除呢? 所谓的“政策性住房银行”能处理现在的公积金制度病灶吗? 为此,《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以下简称nbd )采访了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利娜和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

废除制度有各自的意见/

nbd :是否应该废除现行的公积金制度?

杨红旭:现行的公积金制度有问题,改革它是必然的,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废除现行的公积金制度。

20世纪90年代,我国为了住房改革和向职工提供住房购买支持,仿照新加坡建立了现行的公积金制度。 但是,现在中国的现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的商社建设也是靠市场化融资运营的。 现在的公积金制度不适合现在的形势了。

再者,目前我国不同领域职工收入差距较大,公积金缴纳也存在较大差距。 例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除公积金外还有补充公积金,但有些中小企业只为职工缴纳较少的公积金,有时不缴纳。 结果造成了现行公积金缴存和市场扭曲变形。

根据我个人的设计,废除现行的公积金制度后,应该建立“住房储蓄银行”。

汪利娜:住房公积金发展迅速到今天,缴存人员超过亿人,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众多,废除并不容易。 固化好处的结构不会轻易被打破,但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的目标是如何让住房储蓄基金为资金的所有人--- -储户服务。 具体包括:赋予返还权、赋予资金所有人越来越多的录用权、赋予公积金越来越多的功能、除购房外还可以用于租房等、提高住房费用的可支付能力等。

“公积金制度应不应该废除?”

nbd :“政策性住房银行”能否真正发挥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杨红旭:建立“住房储蓄银行”,像德国等欧洲国家一样,国家对住房储蓄银行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住房储蓄银行支持有自住诉求的员工购房。

这项政策实际上打破了现行公积金制度的强制储蓄优势,有自住诉求的员工可以向住房储蓄银行要求一定的利率。 对于买不起住宅的中低收入者,国家通过支援棚改、旧改革、保障性住宅建设等手段提供住宅支援。 挂着招牌的国家开发住宅金融事业部,为了起到开发性金融支援的作用,即将为棚子的工程进行输血。

尹中立(设立住房保障银行的前提是界定住房公积金的定义、范围,明确基本概念,确定住房政策性银行的非营利属性。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结构是住房建设部的监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升级为住房保障银行后,机构属性发生了变化,相应的监管机构也发生了变化,可能会从此前住房建设部的监管转移到银监会或央行的监管。

汪利娜(公积金转为政策性金融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从事业单位转为金融机构(不一定是银行),这符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大方向。 但是,如何改变讨论呢? 一是公积金是政府设立的民间互助储蓄基金,从资金性质上看,应该是民间互助住房基金,还是官营住房基金? 二是已经设立了国家开发银行,有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棚户区改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

“公积金制度应不应该废除?”

建立“政策性住房银行”是建立机构还是机制?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现在有金融银行掌管国家开发住宅事业部这一政策,如果设立新的政策性住宅银行,是否意味着两者在政策上发生冲突?

另外,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政府建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成功的例子很少。 同时,政府建设政策性银行还存在以下风险:如果新成立政策性金融机构,还是像现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样,出现政府挪用资金等情况,政府将如何应对?

公积金进入市场还为时尚早/

nbd :我国的公积金制度是20世纪90年代从新加坡模仿的“中央公积金制度”。 我国真的能仿效新加坡的模式,整合公积金和社会保障,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吗?

汪利娜(中国社会保障资金和公积金不能合并的理由很多。 一是两种资金用途差异极大,不宜混合采用。 二是功能不同,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现金支付、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模式,社会统筹部分是典型的公共财产或公共财产,不排除需要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人,是无偿的。 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没有社会统一功能,“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全部”。 目前社保个人账户有空账本运行情况,如果合并公积金,公积金很可能会填补社保漏洞三是两者的业务不同。 社会保险基金的首要业务是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监督、惩罚性支付和资金的保值增值。 公积金业务是资金的回收和贷款,本质上是金融业务。

“公积金制度应不应该废除?”

何况,中国与新加坡国情不同,新加坡是个城邦,只有400万人口,中国有13亿人口,要完全效仿新加坡的制度并不容易。 所以,社保和公积金还是应该砍清楚。

nbd :公积金能进入资本市场吗?

汪利娜:要不要进入资本市场,首先需要确定两个前提条件。 首先要明确公积金资金的性质、姓氏是“我”还是“公”,并得到资金所有人的同意和同意。 第二,进入资本市场后,需要确定增值收益的归属和分配由谁享有。 是资金管理中心还是返还给资金缴纳者? 第三,公积金不应该进入市场,进入市场的目的是什么? 入市能处理资金沉淀、录用率低和保值增值的问题吗? 入市的前提条件和制度保障是什么? 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处理,现在谈公积金上市还为时尚早。

标题:“公积金制度应不应该废除?”

地址:http://www.fahuo.net.cn/fzkx/119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