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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意见草案规定,对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意见从规划和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聘用和退出、租赁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城市住房保障工作。

意见确定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国劳动者,制定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征收个人住房的轮候对象、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根据原稿,租赁期满不继续租赁,不符合保障条件,违反保障性住房采用的,应当清算保障性住房。 连续租赁5年以上且符合销售条件的,可以购买; 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五年,需要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意见加强了对制假违规采用保障性住房的处罚,确定了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新闻的,给予警告,向社会举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归还租赁、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和领取的补贴,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前,不得罚款,5年内再次申请城市住房保障。

标题:“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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