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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钱从北京微发

2月19日,财政部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相关财税政策,为减轻负担,提出增减挂钩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等税收优惠。 通知还确定严格控制增减挂钩项目的债务规模,需要以增减挂钩项目为单位举债的,应适应开展增减挂钩项目所需的自筹资金,严格控制债务规模。

财政部在最近发布的《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建议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收管理,就地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相关收入。 此外,不得清算、禁止、占用、转用外围设备的账簿。

并做好农村居民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项目支出管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农村居民住宅等拆迁补偿所需费用、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宅所需费用,以及新建农村居民住房社区中的道路、供水、供电、燃气供应、排水、通信、照明、污水、环境、卫生、文化、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等

为了减轻挂钩项目增减的负担,通知确定了相关税务优惠政策。 这包括挂钩项目增减中农村居民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作,新设农村居民住房且耕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超过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各征收一半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住房社区学校、道路等耕地占用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免耕地占用税。 合并项目中,新增农村居民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增加或减少合并项目所在的市县,利用节余指标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指示增加或减少合并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的有偿录用费、耕地开垦费。

“财政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享税收优惠,严控债务规模”

另外,通知中确定要严格控制增减挂钩项目的债务规模,需要以增减挂钩项目为单位借款的,要适应开展增减挂钩项目所需的自筹资金,严格控制债务规模。 属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 并把挂钩项目的增减纳入查处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项目实施效果,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标题:“财政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享税收优惠,严控债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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