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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张敏从北京来

3月20日,住建部发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容积率的设定、变更等作出相关规定。

《办法》对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等作出确定的规定,强调国有土地的开采权转让或者移交后,任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明确的容积率。

但是,在满足4个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容积率变更。 城乡规划阶段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根据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的需要,已经商品房大小和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容积率越高,在相同面积的地块上建设的房屋面积越大,开发商的利益也越大。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个小开发公司往往随意提高容积率以获取利润。

全国“最有名”的容积率变更事件发生在北京某地王“广渠路15号”。 2009年12月,方兴地产申请调整该地块规划,旨在调整楼房高度,但由于外界广泛质疑,最终未能通过。

根据住建部的上述规定,在将国有土地的开采权分割或者出让后,无论拟调整的容积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推进。

其中,除建设单位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外,还应当征求计划区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访问、座谈或者听证”。

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解决结果将出现在最终的报告资料中并公示。

这并不是住建部近年来首次确定容积率等规定。 从去年开始实施的《城镇统筹详细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为地方政府擅自变更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行为亮起了红灯,但在实际操作中的暗中调整仍然屡见不鲜。

最新的《办法》还要求在土地转让合同中填写容积率,“对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明确的地块,不得转让国有土地的开采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包含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

新规还强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查调查。 也就是说,最高可处以相当于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严重者可责令停止建设。

 

标题:“住建部:更改容积率需征求利害关联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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