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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记者严翠从北京

出发时,最高人民法院就重新开庭追究广东健力宝集团(以下简称健力宝集团) 08005、hk )旗下全资子公司金裕兴企业共5100万股平安股的案件,健力宝集团昨日表示,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庭审现场,对比案情基本事实,双方对比案情三大焦点展开激烈交锋,但一审判决认为“发言机会不充分”的健力宝集团,在此次庭审过程中表现出各种各样的证据。

健力宝集团提出10个证据

上次开庭,健力宝集团与金裕兴企业之间最初的焦点是5100万股平安股的归属问题,双方对此进行了长达3个小时的竞争。 当时健力宝集团提出了一审中没有的8个新证据。 此次开庭,健力宝集团又新增了两个证据,共10个证据,表明5100万平安股的所有权归健力宝集团,不是旗下子公司的健康产业。

并且金裕兴企业代理人李静律师对这些证据逐一反驳,多次提出“与本案无关”、“该证据无效”。

健力宝集团还提出了健康产业没有员工的证据。 这只是因为健力宝集团委托他持有5100万平安股。

公证日早于合同签订时间

案件的第二个焦点是,健力宝集团旗下的健康产业与金裕兴企业2004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健力宝集团、金裕兴企业和健康产业三方认定的事实是,合同存在三个不同的版本。 一个是2004年8月10日,双方签订,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另一个是2004年8月10日双方公证,公证健康产业与金裕兴企业于2004年8月25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健康产业及金裕兴方面出纳与财务经理卢晓、财务经理卢晓、 三是双方于2004年8月25日签订的协议,是当时工商局事先保存的合同,有卢晓、李兆娟的签名。

“最高院再审“平安股权”案 转让合同竟有三个版本”

与事实相比,健力宝集团提出疑问,公证日早于合同签订时间,但怎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3个不同版本的合同,要么没有授权代表签名,要么没有健康产业方面的签名,而且健康产业是5100万平安股的委托代理人,因此只约定了支付价格,对于支付方法和违约责任没有任何证明。 “正式的委托转让合同需要介绍这些基本情况,并由相关各方签名,但金裕兴企业不能签订有签名的合同。 ”健力宝代理律师说。

“最高院再审“平安股权”案 转让合同竟有三个版本”

“公证是工商局要求变更公证时间的,签订三个协议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签订的。 ”金裕兴企业代理人律师回答了疑问,但没有说明为什么协议中没有各方盖章等。 四种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下午三个小时的争夺战,主要是金裕兴企业与其他四家企业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展开。

关于5100万平安股的理由,双方各有各的说法。 健力宝集团认为,5100万平安股实际上是裕兴科技董事长祝维沙《空》手套白狼》的游戏。 因为当时健力宝集团总裁张海向祝维沙购买了1亿5800万元健力宝集团的出资金,分别在张海刑事案件认定中返还了9600万元,并将健力宝集团的部分股份返还给了汇中天恒理事长李志达,因此祝维沙以卖账为名,获得了5100万的平安股

“最高院再审“平安股权”案 转让合同竟有三个版本”

另一方面,金裕兴企业当年从河南恒兴分别获得1800万元、691万元的健力宝集团债权、宏明地产地获得748万元的债权,以及某企业获得8800万元的债券,所有债券共计1只 因此,健力宝集团欠金裕兴1.204亿元债务,因此通过转让5100万平安股应该可以抵消。

健力宝集团认为,上述4项债权转让协议不合法,不反映健康产业等的实际意图。 健康产业方面也表示,企业已掌握在金裕兴企业请来的“祝维沙系”中,印鉴等掌握在祝维沙手中,祝维沙也是金裕兴企业的掌权者。 因为这四个债券转让合同实际上是为了获得5100万平安股而故意创造的“左手倒右手”交易。

金裕兴企业代理律师说:“虽然不能保证祝维沙办的案子都是干净的,但是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确实是合法的。”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关于本案件的事实,法庭已经基本调查完毕,审理也告一段落,但不排除重新开庭的可能性。 然后,法官要求健力宝集团和金裕兴企业在7天内向最高院提交各自的复印件补充证明,法院将继续调查案件。

最后,法官提出案件双方和解,但遭到双方一致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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