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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27日宣布,完成并正式公布了银监会2004年发布的《银领域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办法》确定,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不得自主持有或向顾客销售可能发生无限损失的裸售空衍生产品和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 同时,要求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对交易领域内衍生产品的业务规模进行上限管理。

“银行不得向顾客销售裸卖空衍生品”

《办法》从总则、市场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产品营销和后续服务、惩罚等方面系统规范银领域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促进我国衍生产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培养银领域金融机构衍生产品的市场制作、定价能力,规范衍生产品的营销行为

相关人士表示,《办法》强化了银领域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约束,增强了银领域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意识和资本意识。

《办法》确定,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力量、管理能力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明确是否适合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以及适合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的品种和规模。

银监会要求,银领域的金融机构要逐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交易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慎重参与无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 进一步扩大了银领域金融机构参与衍生产品业务的范围,鼓励越来越多的银领域金融机构合理利用衍生产品对冲自身资产负债风险。 监管部门还根据银行领域金融机构的能力差异,对其具体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资质实施差异化管理,更有效地防止经验不足的机构进入高风险产品,使经营能力强的机构得到越来越多的快速发展空

“银行不得向顾客销售裸卖空衍生品”

银监会表示,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基础类资格。 该类机构只能从事对冲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这类机构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增加了银领域金融机构对衍生销售产品和后续服务的要求。 我国衍生产品市场的快速发展时间不长,市场参与主体还不成熟。 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必须公平解决“买方自负”和“卖方负责”的关系,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和市场培育及投资者教育的义务。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应该综合考虑产品的分类和顾客的分类,对衍生品交易进行充分的契合度判断,与有真正诉求背景的顾客叙利亚及其风险承受度相适应的衍生品交易。 在营销和交易中,中银领域的金融机构必须首先选择基础性、简单性、自身具有价格评价能力的衍生产品。 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必须向顾客介绍衍生产品和公布风险,并以清晰、易懂、简洁的文案形式进行,并得到顾客的书面确认。 另外,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顾客提供交易衍生品的市场新闻,定期重新评估与顾客交易衍生品的市值,并书面向顾客提供市值重新评估的结果。

标题:“银行不得向顾客销售裸卖空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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