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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经记者张艺娟从上海寄来

可口可乐企业申请芬达立体商标的梦想再次破灭。 经过长达8年起伏不定的曲折,近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可口可乐的需求,判决其商标缺乏显着性,因此不得申请商标进行注册。

信息显示,可口可乐企业于2002年10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将芬达的立体瓶型商标指定为无酒精饮料、水、汽水等商品。 2003年11月,商标局驳回了该申请。 第一个原因是这个商标是盛装饮料常用的容器,作为商标使用没有明显的特征。 随后,可口可乐企业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但商评委裁定该商标“没有区分生产来源的识别作用”。 也就是说,商标缺少原有的特征。 这是为了维持商标局的裁定。 可口可乐企业不服,向法院起诉了审计师。

“可口可乐在华辗转8年未获芬达立体商标核准注册”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容易识别为饮料包装容器,难以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立体标志。 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着性,不应该接受注册。

针对上述判决,可口可乐于昨日( 12月29日,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司认为,的芬达葫芦型作为商标是有意义的,应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注册商标的垄断权加以保护,以防止其他公司侵权,我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商标。 商标局驳回该申请的,根据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手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后,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芬达葫芦型的注册申请。 上述程序是为了获得的芬达葫芦型的商标注册而履行商标法规定的正常程序,在商标申请的过程中很常见。 ”

“可口可乐在华辗转8年未获芬达立体商标核准注册”

关于是否继续上诉,可口可乐尚未确定。 “我们将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

“立体商标注册成功与否的核心是是否有意义。 显着性是指独创性、与其他的不同。 ”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的朱妙春告诉记者,外包装用立体商标注册后,意味着其包装设计不再被其他公司和个人采用,一方面防止侵权,另一方面某包装设计可能被监护人的时间垄断。

因此,我国目前对立体商标的申请和注册仍持慎重态度,批准注册的立体商标很少。 被允许注册的商标有2005年批准注册的可口可乐饮料瓶、2004年批准注册的卡夫食品三角巧克力、2008年批准注册的zippo打火机等,是公众认可度非常高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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