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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葛翠从北京出发

保监会对保险企业、保险专业中介进行分类监管后,保险企业分支机构也分为a、b、c、d四大类,实施分类监管。 昨天( 6月8日),保监会发布《保险企业分公司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完善分类管理制度。

分公司评分分类

根据《暂行办法》,根据经营、业务的迅速发展、内部控制的优劣,保险企业分公司分为a、b、c、d四大类。

a类机构是指在经营合规、业务快速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企业,b类机构是指经营合规、业务快速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 指严重违反经营或者在业务快速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企业,d类机构是指严重违反业务经营或者在业务快速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重大风险的企业。 关于

划分的依据,《暂行办法》规定,保监局应当根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控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新闻对本辖区内的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进行分类

保监会要求保监局根据对保险企业分公司3种监测指标的得分明确评价类别。 评价得分为满分100分。 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时为a级,得分为65分至80分(含65分)、得分为50分至65分) 50分时为c级,得分在50分以下时为d级。 保监局可以参考日常监管掌握的新闻,适当调整分类考核,明确最终考核类别。

监管措施因种类而异

分类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优等生”将享有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差生”将受到严格监控,从a到d,监管将逐渐严格。

根据《暂行办法》,保监会在落实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企业出台的监管措施和本辖区分支机构的风险状况,对保险企业分支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对a类机构,保监局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对b类机构,保监局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提示风险、监督管理谈话、限期责令改正,对比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对丙级机构,除可以采取对乙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以进行全面检查,建议总企业撤掉相关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一项以上监管措施; 对d类机构,除可以采取b类、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以根据分支机构的违规事实,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其他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例如责令暂停分支机构分批设置、整顿或暂停有严重违规的业务,包括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险企分支机构划分四类 将受区别监管”

保监会从2009年开始正式建立分类监管制度。 2009年1月发布的《关于实施保险企业分类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中,保险企业根据风险程度分为4类实施分类监管的同时,保监会还发布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对保险专业中介进行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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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险企分支机构划分四类 将受区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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