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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张褪从北京发

近年来,商业银行与保险企业的合作不断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更快,银行已经成为保险销售产品的主要渠道之一。 事实上,2006年,保险企业入股银行领域的步伐开始了。 那年9月,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票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国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票。 截至2009年11月,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企业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并宣布银行投资保险企业股权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银保股权互渗需构筑风险“防火墙””

随着政策的出台,银保股权相互渗透加强,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未来中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趋势。 现在银行和保险企业相互渗透股权,相互合作以它们的特点来补充行业吗? 有潜在的风险吗? 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营销渠道有那些不利的局面吗? 《每日经济信息》为你逐一解答。

近年来,银保股权的相互渗透成为金融综合经营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而银保企业之间的风险比较有效地隔离被业界誉为银保股权合作成功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2008年1月16日,银监会和保监会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合作和行业间监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规定银行和保险企业可以开展相互投资试点。 实际上,进入保险行业一直是银行抛售,保险行业在银行行业的所有权也在渗透。

综合经营风险的防范

“目前,国内已经有保险企业参与综合经营,也有银行投资保险企业。 综合经营的情况下,业务和风险结构多而复杂,关联交易增加,风险交叉传播的可能性变高”。 在今年年初举行的全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向所有领域发出警告,预示着银行保险综合经营趋势日益明显,首次将“综合经营风险”列入年要点防范风险之一。

“银保股权互渗需构筑风险“防火墙””

根据监管层的意见,与综合经营试点比较,可以看出,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对综合经营反复进行“审慎态度”和“扎实试点”。 在上述基础上,“一心做好本职工作”成为当前形势下监管层反复强调的重点和要点。

“从保险业来看,由于起步晚,人力资源、管理、技术、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基础薄弱,很多企业不具备综合经营的条件。 ’吴定富曾经指出。

据悉,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综合经营的相关规章制度,以规范金融综合经营试点。 吴定富指出,要防止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传播到保险子公司,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力度。

他还表示,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集团的监管,规范保险集团的市场准入,严格把关入口,也规范保险集团的报送,建立保险集团企业资金运用的监管数据库。

据业内人士分析,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企业时,银行与保险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可能引发风险集中和风险蔓延,银保合作可能导致银行信贷风险溢出。 另外,还有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的非专业性和经验不足带来的管理风险,合并表管理不完善带来的资本重复计算等风险。

银保婚姻需要构筑“防火墙”

银保婚姻,不仅加快了金融经营的步伐,也给现行金融监管结构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有效化解银保合作的风险

2009年11月26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企业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于一家保险企业,扫除了银行进入保险业的障碍。

《方法》并对银行与保险企业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 对比存在的各种风险,《办法》分别从企业管理、关联交易、并表管理、业务合作等方面确定。

首先,在企业治理方面,《办法》强调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责成董事会建立和完善“防火墙”制度,银行和保险企业承担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新闻系统等。

其次,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商业银行不得对入股的保险企业及其关联公司,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信用。 保险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购买其他证券也不得超过10%的上限。

但在合并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企业进行合并表管理,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投资保险企业的资本投资。

最后,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企业进行领域业务合作的,应当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大体上不能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险企业销售人员在其母公司营业区域内不得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参股的保险企业印制的保单和推广材料,不得采用股东银行的名称和各种标识。

一位地方保监局人士指出,银保合作要建立比较有效的隔离对策,应该分别从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司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

他谨慎批准银行、保险企业之间的股权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加强关联交易的监管,特别是大宗关联交易、异常关联交易的监管,同时平衡控股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和子公司的权益保护

他进一步分解表示,这将使目前银保股份合作中使用的母子公司独立法人制度的设计真正起到“防火墙”的作用,风险在母子公司之间得到比较有效的隔离,从而稳步推进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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