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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中国保监会于昨日( 2月25日)发布了新修订的《财产保险企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保监会与不同情况的企业相比,可以调整产品监管政策的尺度和范围。 《管理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督管理部副主任董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意味着今后审批财险企业的产品时,不仅要考虑产品的条款要素,还要考虑企业的偿付能力、内控制度等。 即使是同一类产品,由于管理者不同,保监会也会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 偿还能力充分、内部控制严格的企业,产品的经营范围也会更广、更灵活。

“挂钩偿付能力保监会“灵活审批”财险产品”

《管理办法》与擅自改变现行保险机构申报的条款费率、擅自扩大保险责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相比,严格执行各保险机构申报的条款费率,不规定相应的惩罚条例

关于地区产品的管理,此次修改规定由总企业直接向保监会备案。 另一方面,总企业统一进行产品开发和申报准备,有助于加强对法人机构的监管,防止保险机构在区域产品中通过扩张条款、特殊约定、自由调整汇率等方法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保监会统一受理产品审查备案,可以集中精力对不同地区产品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费率结算等审查。

“挂钩偿付能力保监会“灵活审批”财险产品”

另外,《管理办法》应当提高法律责任人的工作条件,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并在企业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连续三年以上国内保险或法律工作经验,加强对保险企业的责任。 还确定了为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行为,要求建立标准的产品数据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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