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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近日发布了《福州市关于批量购买、回购商品房配置协议的指导意见(试行)》。 该市市民手头有多套商品房或商品房,可以出售给政府。

《意见》确定,各级政府指定国有公司作为统一购买商品房和商品房的购买主体,处理被征收的住房群众对现行住房设置的诉求。

根据《意见》,政府购买的商品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至135平方米,取得预售许可证,已关闭或竣工。 安置室建筑面积45平方米至135平方米,竣工办理安置结算手续,被搬迁用户已拥有自用产权住宅外多余的住宅用房,由所有权人和共有人自愿出售,尚未装修入住。

根据《意见》,商品房的收购价委托区统购机构抽签选定的7个判断机构对统一分购公寓进行市场判断,除去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进行平均,以平均价格为基础与开发公司进行协商谈判,协议中明确的价格基本低于市场判断价格的15%以上 对于特别适合个别安装的商品房,协议价格不能低于市场判断价格的15%以上的,由统一采购机构向市政府研究报告明确。

“福州统购市民余房 商品房价钱低于市场判断价15%”

明确房间价格的方法是,判断后,去除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以平均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房间楼层的调节系数以5层为零计算,每增加1层,增加50元/平方米。 每降一层,价格减少50元/平方米。

合同有预约和买入两种方法。 房屋来源主要用于各区域内房屋征收项目的采购,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保障部屋,所需经费由批量采购公司和聘用公司协商支付,列入项目征收价。

标题:“福州统购市民余房 商品房价钱低于市场判断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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