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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登记成为权利保护的重要手段时,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就形成了一种强迫效应,将官员的财产状况纳入这个平台之下。

不动产登记最重要的制度目的是保护合法产权,防范交易风险,但其衍生价值和衍生功能,也可以与反腐败形成良好的对接

12月22日,长期准备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公布。 第6章35条有详细的规定,从适用对象、执行部门,到登记手续、新闻共享、法律责任等。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确定规定的大致内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制定,意味着物权变动在登记的事实上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方案。 作为我国物权法确立的新制度,其最重要的制度目的和制度价值是保护合法产权,防范交易风险,满足市场经济的诉求。

但是,在目前的语境下,人们对这个制度又“充满期待”——希望它能成为制度的利器,重新开始反腐工作。 出于这样的期待,即使不在条例中出现,“人查房”也很快成为了热门词。

应该说,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确立的目的、意义并不直接指向反腐败。 但是,也必须承认该制度所包含的派生价值和派生功能可以与反腐败进行良好的对接。 例如,不动产批量登记的适用者可以纳入反腐败目标,建立的相关数据系统可以提供反腐败的发现功能,相关情况共享机制可以提高反腐败的效率。

当前,反腐面临着许多纷繁的优势博弈,形势依然严峻,仍面临一定的阻力和挑战。 为了使贪污者无处容身,反腐败必须在制度和基础数据方面不断完善。 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一出台,自然会聚集人们对反腐败的期待。

事实上,一旦登记成为权利保护的重要手段,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就会形成一种倒错效应,将官员的财产状况纳入这个平台之下。 毕竟,如果不动产所有者没有登记相关产权,不动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转让就有危险。 此外,不动产登记本身也通过发挥制度的强制约束作用,促进官员财产登记的进一步实现。 这样一个“实实在在的权力”平台,无疑是深入推进反腐工作的重要前提。

“人民日报时评:不动产登记可与反腐败良好对接”

在新闻共享方面,房地产登记新闻管理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新闻的实时共享。 另外,国土、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也据此不断加强相互不动产登记新闻的相互共享。 这种新闻共享机制容易为反腐提供及时的监控功能,大大降低反腐价格,提高反腐效率。 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反腐败来说,可以起到辅助制度的作用,作为构建制度反腐筐的重要支撑,也可以起到新的反腐利器的作用。

“人民日报时评:不动产登记可与反腐败良好对接”

当然,要使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反腐败顺利对接,还有许多值得弥合的断裂地带。 不动产登记机关、新闻共享机关、工作人员有保密义务,想调查就不能查。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公权力机关审查权,以更好地满足反腐工作的需要呢? 如何将不动产登记衍生的各种反腐败功能纳入制度反腐败框架以保证其正当性? 这一切,显然需要进一步探索。

“人民日报时评:不动产登记可与反腐败良好对接”

任何制度的功能都不单一。 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来说,发挥其反腐作用,符合制度正义的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从这个角度看,民意必须客观看待这个制度的反腐功能,社会管理者也必须拿出勇气和决心,积极承载这种民意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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