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64字,读完约1分钟

经记者黄俊玲从北京出发

昨天( 5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保监会起草的《保险企业次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听取截止日期为5月30日。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调查后发现,该意见稿与保监会2004年发布的《保险企业次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变化最大的是允许保险企业在次债募集5年后提前赎回,以及债权人转让给合格投资者。

“保监会:险企偿付能力低于150%可申请发次级债”

意见书指出,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 募集者可以对次级债设定偿还权。 偿还时间应当设定在次级债募集五年后。 次级债按合同提前清偿的,应当确保清偿后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但是,不得在次级债合同中使债权人拥有次级债的变卖权。 另外,意见书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次级债。

“保监会:险企偿付能力低于150%可申请发次级债”

据统计,次级债的发行已成为保险企业提高偿债能力的主要手段之一。 今年以来,华安财险、百年人寿和泰康人寿获准发行次级债,但昨天,保监会批准了信泰人寿募集4.50亿元10年期次级债的申请。

标题:“保监会:险企偿付能力低于150%可申请发次级债”

地址:http://www.fahuo.net.cn/fzkx/54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