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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曹顺妮将从北京

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外资北京注册股权投资基金( pe )管理公司的“试验田”,近期国家发改委批准的第三批成功备案的纯内资13家pe中,有5家也将落户中关村。

12月23日,记者独家获悉,北京市金融业局与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合作制定的《在北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出台。

包括12条规定的《暂行办法》,晚于上海,但国务院12月初发布的《外国公司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公司的管理办法》,在《暂行办法》在外资设立合作社制公司方面取得了突破。

“最重要的是《暂行办法》填补了北京在外资pe政策中的空怀特。 今后,外资pe在北京的快速发展将有法可依,在吸引外资pe方面,北京和上海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林华伟认为。

合作取得最大突破

北京的《暂行办法》比上海的《试行办法》晚了半年多,但要赶上国务院12月初发布的《外国公司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公司的管理办法》 br/]“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北京市设立合作或者其他非企业制形式的外商投资的股票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

允许管理企业使用合伙制的政策在津沪京三地已经先行试行,但仅限于国内资金,关于外资pe在内地设立合伙制的问题,国家迟迟未出台法规政策,12月初提出“外国

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太力表示,企业制与合作社制最大的区别在于税费、退出入伙等方面的不同。 “合作公司因纳税一次,所以比企业制的两次纳税优惠,而且可以自由入团、退出等。 ”

注册名称变更

“上海是目前唯一允许外资pe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进行注册注册的地方政府。 ”《暂行办法》发表前,德国和资本的创始合伙人曾在一个论坛上进行过评价。

目前,北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与中国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股票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股票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这也就表示外资pe也可以在北京以股票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注册。

“外资pe在北京、上海都有同样的地位。 ’林华伟这样说明第三条规定的意义。

关于公司名称,《暂行办法》第四条还规定,外资pe管理公司以有限责任企业的形式设立,允许企业名称采用“基金管理”字样。 这比上海方面规定只将外资pe管理公司的领域名称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更加具体化。

资金支持优惠

《暂行办法》的实质性优惠之一是“北京股权投资快速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支持”。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具有领域公认的优秀管理队伍,符合北京市股权投资快速发展基金支持方向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北京股权投资快速发展基金可以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的资金支持和第九条的合作制是《暂行办法》最突出的两大优惠。 ”王太力认为,这些政策的放松和突破,一方面是国家在外资合作公司有了新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北京吸引越来越多外资pe投资的努力。

吸引外资pe管理公司到北京注册,意味着吸引和筹集越来越多的外资pe资金。 资金来源是外资pe参与人民币基金面临的难题,特别是在机构lp不足的市场条件下,北京股权投资快速发展基金的资金支持无疑成为利好因素。

“信用”问题列入规范条款

京沪两地的政策,不仅在合作制和资金支持方面,而且在注册条件等方面,北京的“暂行办法”的幅度都很紧,略有变化

最大的不同在于,对管理公司及其高管提出了更严格的“信用”要求,这是上海“试行办法”所没有的。

“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和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高级管理层的工作条件应当由北京市股票投资基金业领域的自律组织说明。

但上海浦东的《试行办法》只对高管提出了“有两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和两年以上高管工作经验”的两点要求。

“5“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是严格的要求。 ”王太力认为,由于这一限制,北京鼓励更诚信的高管参与,并在信用记录中提出规定也能满足国际化的要求。

同样,对现有外商投资公司变更为外资pe管理公司也提出了严格的信用要求。 《暂行办法》第五条确定了“近五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和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案件”。

试点期间为3年

上海《试点方法》的比较有效期为1年,为2009年6月30日至年6月30日。 北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试点期三年”更长,也就是持续到年12月。

除了上述差异外,就外资pe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方面,上海和北京的政策基本一致。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与中国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资本必须在200万美元以上”。

“最低注册资本额符合两者,可能是北京方面对公平竞争的考虑。 ”王太力想。

经营方面,两者都规定“接受其他股票投资基金的委托,从事非证券类股票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总的来说,两地的政策还是“大同小异”。 林华伟认为,这与市场先前的预期相似,对北京来说,“暂行办法”填补政策空空白的积极意义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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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京版外资PE新规将出 合伙制成最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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