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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宋怡青从北京

保险管理层的任职资格受到新门槛的限制。 11月19日,保监会对《保险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集稿提高了保险管理层的工作条件,加强了对管理层的管理力度。

“这是保险迅速发展的正常动向。 ”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几年前,保监会为了适应保险业的高速发展,适当放宽了保险管理层对学历和工作年限的要求。 但是,目前保险业在我国已经进入高速发展期,机构膨胀过快,暴露出许多问题,因此,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高管的素质问题。 所以提高这次入职的门槛也是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对策。 ”

“保监会拟提高险企高管门槛”

与以往的《保险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对保险管理层的任职学历有着严格的要求。 上为总企业董事长,下为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均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对于高管的工作年限,意见征稿也有详细的要求。 保险企业董事长必须具有金融业5年或经济业10年的就业经验,而此前只要求8年的董事和监事必须具有5年履行其职责的相应实务经验; 保险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必须从事金融业务8年或者经济业务10年。

除了提高任职门槛外,征求意见稿还表示,从事违法行为的人不得担任保险企业干部。 受到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未超过1年、5万元以上罚款未超过2年、10万元罚款未超过3年以及任职申请前2年被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2次的人员也不得担任保险企业干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首次确定了各级企业干部要求的工作条件。 足以说明保险企业省级企业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层5年的工作经验,以及具有拟职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经历。 保险公司分企业、中心支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也必须从事5年以上的经济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首次将企业的偿债能力与高管的工作联系起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者涉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以及保险企业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未按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保监会责成保险机构承担与被调查案件有关的董事、保监会,

保险管理层频繁跳槽的问题也是这次监管的对象。 意见征集稿要求,拟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变更保险企业工作的,应当在工作资格申请书中证明原因,并提供在其他保险企业工作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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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监会拟提高险企高管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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