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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政府发出通知《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重新调整了原有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并在《规定》施行前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这些重新调整的政策主要有:政府确定住房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判断机制、将停产停业损失纳入补偿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等。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意味着“行政强制解体”将在河南退出历史舞台。 根据《规定》,今后全省住房征收与补偿工作将由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由市县级政府具体实施,但住房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住房征收实施机构办理住房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业务。

关于征收房屋的价格判断,被征收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自愿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判断机构。 逾期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服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大体投票决定,或者通过随机方法予以明确。

另外,“有房屋权利说明或者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税务登记,有纳税证明”的征收房屋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补偿标准按被征收人近3年的月平均利润值明确,补偿期为“商业和服务领域3个月以上,工业生产领域6个月以上”。

《规定》还确定,对个人住房被征收、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自主选择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作出住房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必须优先进行住房保障。

标题:“河南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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