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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进入苏州恒久( 300060 )、中山松德包装等创业板公司的一些专利事件的发生,显然不是偶然的现象。

高价和高价股票收益率的发行几乎都成为创业板的“名片”,其背后隐藏着上市融资和巨额超募的巨大优势。 而且,上市后,意味着资本市场为风险投资和发行商股东提供了现金投入和资金退出的安全通道,有些公司铤而走险,不惜虚假上市,就是这个原因。

虽然资本市场不是隐藏脏纳垢的垃圾场,但目前的事实是,符合条件的公司在创业板上,不符合条件的公司也在创业板上。 因此,创业板市场上出现了很多“专利门”,可能已经“命中注定”。

苏州恒久、中山松德包装因为“专利门”,最终没有挤进创业板这门。 其结局无疑是自作自受。 但是,我认为“专利门”背后隐藏的解释责任和中介机构的工作资格问题,更值得关注。

根据公司上市过程中的《潜规则》,拟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专利及历史沿革等复印件,以律师考核为主。 也就是说,拟上市的公司发生专利伪造和专利纠纷时,相关律师应当承担首要责任。 尽管公司上市过程中存在推荐机构和推荐代表的“寻根条款”,但一点也不能免除作为中介者的律师应该承担的责任。

新股ipo作为“系统工程”,需要参加者各部门的职务,分别承担责任。 新股的好处蛋糕既然可以参加和分享中介机构,那么没有理由对没有勤奋履行职责的律师不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如果是律师的过失造成的,则应该由律师承担结果,推荐机构和推荐代表不能简单“疏通”。

其实,为了提高推荐质量,监管层也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业务管理办法》。 其中,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等也提出了许多要求和处罚措施,但对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存在监管不力的不自然之处。 其实,这也是上述公司“专利门”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

目前,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涉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规定》、《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但是,律师事务所和相关律师的证券业务资格问题仍然是空白色。

因此,对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也应该像推荐机构和推荐代表那样,在取得相关资格后再进行业务。 这样,一方面可以加强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相关律师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哪些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资本市场上陷入混乱。

标题:“曹中铭:新股IPO关联律师也应取得证券工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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