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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实习记者蔡颖先于北京

发布银监会“斩杀快刀乱麻”的通知时,银行之间、银行与信托之间停止信贷资产转让的通知就相继发出。 据此,市场认为这将大量形成“失踪”的贷款。 那么,“失踪”贷款真的是“见天日”吗? 银监会为什么要发出这些通知? 这些贷款给金融机构带来了那些风险吗? 针对这些风险,应该如何加强监管? 中国银行战术快速发展部副社长宗良就上述问题接受了《每日经济信息》(以下简称nbd )记者的采访。

“鼓励证券化 变“双买断”为“单买断””

nbd :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和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若干事项的通知》确定,银行为规避信贷规模管制和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禁止故意转让自身信贷资产。 你认为贷款“失踪”等违约会给金融机构带来那些风险吗? (/br/) )/br/)宗良)在中国特定的快速发展时期,出现“双买入”(资产转让双方签订回购合同,采取即期买入加长期会议后协议的形式俗称)现象是有必然因素的。 另一方面,在信用状况紧张、信用规模可控的背景下,或者在信用存款率高、资本充足率低的情况下,信用产品另一方面,买方的动机是,未来未必能找到这么好的项目。 如果资本宽松,贷款储蓄在各方面都充裕,买方也有购买的动力。

“鼓励证券化 变“双买断”为“单买断””

既然是“双重买入”,卖方的账户中没有这笔贷款,买方的账户中还没有记录这笔贷款,这部分相当的信用规模没有反映在两边的账户上,这对于监管层来说是必然的。 我认为整个银行领域的结构会产生不确定性。如果“失踪”贷款量少,问题就不会很大,但如果整个贷款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被监控的部分只有三分之二,这个问题就会变大。 另外,从买卖双方的立场来看,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对卖方来说,资产出售后,在跟踪和监控方面可能会相对放松,因此与买方的联系可能会出现问题,也有风险。

“鼓励证券化 变“双买断”为“单买断””

从顾客的立场来说,提高道德风险是首要的。 例如,如果客户知道自己的资产已转让,他们可能会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来操作该资产。 这与当年剥离不良资产的情况类似。 例如,虽然你在被征收一点点不良资产的行列中,但是如果有一天你知道你的资产被剥离了,不偿还的动因很可能会增加。

总结一下,监管层监管不到位,买卖双方监管不到位,加上客户道德风险问题,还款预期和比例的一些变化也是风险存在的因素。

nbd :此次银监会中止“双买入”后,中信证券报告称,将出现1.6万亿美元的融资。 你认为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有必要采取那些措施来进一步管理信用转让市场吗?

宗良:以我个人的感觉,“失踪”贷款的总量应该没有想象中的大。 例如1.6万亿美元。 根据去年上半年的提前贷款基准,实际上比较宽松,但是发生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在贷款紧张的情况下,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土壤。 上半年金融机构都在考虑自身的快速发展,不需要转让,但第四季度可能会有部分贷款转让。 由于监管部门被严格控制,不得不控制贷款规模,但正好今年的规模没有了。 例如,去年年底各分行对分行的资金计划有大致制约,但如果目前的贷款量超过计划,这些分行可能会寻找宽松的银行,与它们协商,通过一定的措施转让这笔额外的资产。 例如,将去年未用完的资金转移到新的一年再利用,使之成为新的量,年初信贷可能会迅速增加。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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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如何管理这种情况呢? 第一,需要加强监管,确定商业银行要求完全按正常程序操作。 一旦出台管制,我想金融机构一定会在某种程度上实行。 不操作的情况下,除非有很特殊的情况,否则我觉得很少。 以前为什么会有“无法解释”的贷款? 由于监管不确定,一些金融机构出现了“擦边球”。 事实上,如果严格监管,各银行通常不会自行违约。

“鼓励证券化 变“双买断”为“单买断””

第二,我建议疏通正常的转让渠道,给大家创造一点条件,鼓励资产证券化。 这样就不是“买入”,而是转让,可以“买入”。 同时规定买卖双方账面清晰,符合一个市场国际快速发展的趋势。

在国外,信用资产的转让是正常的行为,但我国大部分是“虚假转让”,这个市场还不成熟。 在我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有些资产在运营中可能已经不适合自己的快速发展了,所以要包起来卖给其他金融机构。 如果该资产对其他机构有用的话,可以转让给需要的一方。 过去一些银行也遇到过这种情况。 当一家银行的资产结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时,合理买卖资产包。 这种正常转让应该受到鼓励。 因为提高正常的资产流动性有助于资金结构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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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需要强调的是,银行不需要资产并不是坏事,不适合快速增长。 花旗银行每年都会进行调整,根据战术需要随时购买出售,以确保资产配置最符合自身需求。

nbd :您认为如何以自律的手段规范各金融机构在信贷资产转让方面的行为?

宗良(银监会终止“双买入”相关通知中的标准和要求,总体上有利于银行的长远快速发展,它不是银行以回避的态度处理问题,而是真正办好资金方面的事件,

关于金融机构的自律,我认为有必要首先执行相关规定。 在信托和资产管理方面可能会有一些变化,但是办理这些业务时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另外,金融机构可以呼吁监管部门保持对常规业务调整的支持力度。

应该说金融机构在执行规定方面的难度不是很大。 去年的贷款进度过快,今年的贷款面临着过度的压力,无论大、小银行,都面临着资本充足率降低和贷款比例提高的问题。 此时,一方面在监管方面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可以适当赋予灵活性。 因为贷款的投入不那么容易控制,不像跑的那样,说快就快,说慢就慢,有一点点难以控制的因素的顾客很多,所以可能会有执行上的障碍。 监管部门可以灵活调整或限定管理贷款资产的具体时间,将大体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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